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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
1 範圍
1.1 本标準規定了實驗室從事檢測和( 或) 校準的能力( 包括抽樣能力)的通用要求。這些檢測和校準包括應用标準方法、非标準方法和實驗室制定方法進行的檢測和校準。
1.2 本标準适用于所有從事檢測和(或)校準的組織,包括諸如第一(yī)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實驗室,以及将檢測和(或)校準作爲檢查和産品認證工(gōng)作一(yī)部分(fēn)的實驗室。本标準适用于所有實驗室,不論其人員數量的多少或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範圍的大(dà)小(xiǎo)。當實驗室不從事本标準所包括的一(yī)種或多種活動,例如抽樣和新方法的設計(制定)時,可不采用本标準中(zhōng)相關條款的要求。
1.3 文中(zhōng)注是對正文的說明、舉例和指導。它産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構成本标準的主體部分(fēn)。
1.4 本标準用于實驗室建立質量、管理和技術體系并控制其動作。實驗室的客戶、法定管理機構和認可機構也可使用本标準對實驗室的能力進行确認或承認。
1.5 本标準不包含實驗室運作中(zhōng)應符合的法規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檢測和校準實驗室符合本标準的要求,當它們從事新方法的設計(制定)和(或)結合标準的和非标準的檢測和校準方法制定工(gōng)作計劃時,其檢測和校準所運作的質量體系也符合GB/T19001 ( idt ISO 9001 )要求;在實驗室僅使用标準方法時,則符合GB/T19002 ( idt ISO 9002 )的要求。本标準包含了GB/T 19001 ( idt ISO 9001 )和GB/T 19002 ( idt ISO 9002 )中(zhōng)未包含
的一(yī)些技術能力要求。附錄A 提供了ISO/IEC 17025 與ISO 9001 和ISO9002 的條款對照。
注1 :爲确保這些要求應用的一(yī)緻性,或許有必要對本标準的某些要求進行說明或解釋。附錄B 給出了制定特殊領域應用細則的指南(nán),尤其适用于認可機構(見GB/T15486 — 1996 ( idtISO/IEC 指南(nán)58 : 1993 , 4.1.3 )。
注2 :如果實驗室希望對其部分(fēn)或檢測和校準活動進行認可,宜選擇一(yī)個依據GB/T15486 — 1996 ( idtISO/IEC 指南(nán)58 )動作的認可機構。
2 引用标準
下(xià)列标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标準中(zhōng)引用而構成本标準的條文。本标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爲有效。所有标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标準的各方應探讨使用下(xià)列标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001 — 1994 質量體系設計、開發、生(shēng)産、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idt ISO 9001 : 1994 )
GB/T19002 — 1994 質量體系生(shēng)産、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idt ISO9002 : 1994 )
ISO/IEC 指南(nán)2 标準化及相關活動的一(yī)般術語和定義VIM ,國際通用計量學基本術語,由國際計量局( BIPM )、國際電工(gōng)委員會( IEC)、國際臨床化和實驗醫學聯合會( IFCC )、國際标準化組織( ISO )、國際理論化學和應用化學聯合會( IUPAC )、國際理論物(wù)理和應用物(wù)理聯合會( IUPAP)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 OIML )發布。
注: JJF 1001 — 1998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包含了VIM 的全部内容。
3 術語和定義
本标準采用下(xià)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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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檢測實驗室testing laboratory
從事檢測工(gōng)作的實驗室。檢測是指按照規定程序,由确定給定産品的一(yī)種或多種特征、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 ISO/IEC 2 : 1996 )注:“ test ”在某些場合也譯爲測試、試驗或檢驗。
3.2 校準實驗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
從事校準工(gōng)作的實驗室。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xià),爲确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wù)量具或标準物(wù)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标準所複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yī)組操作。( JJF 1001 — 1998 )鑒于本标準目的,使用ISO/IEC 指南(nán)2 和BIM 中(zhōng)給出的術語和定義。
注: GB/T6583 ( idt ISO8042 )規定了與質量有關的一(yī)般定義, ISO/IEC 指南(nán)2 則專門規定了與标準化、認證和實驗室認可有關的定義。若GB/T6583( idt ISO8402 )與ISO/IEC 指南(nán)2 和BIM 中(zhōng)給出的定義有差異,優先使用ISO/IEC 指南(nán)2 和VIM 中(zhōng)的定義。
4 管理要求
4.1 組織
4.1.1 實驗室或其所在組織應是一(yī)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4.1.2 實驗室的職責是以符合本标準的要求的方式從事檢測和校準, 并能滿足客戶、法定管理機構或提供認可的組織的需求。
4.1.3 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實驗室在固定設施内、離開其固定謝謝的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zhōng)進行的工(gōng)作。
4.1.4 如果實驗室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測和(或)校準以外(wài)的活動,爲了鑒别潛在的利益沖突,應界定該組織中(zhōng)參與檢測和(或)校準或對檢和(或)校準有影響的關鍵人員的職責。
注1 :如果實驗室是某個較大(dà)組織的一(yī)部分(fēn),該組織應使其有利益沖突的聞分(fēn),如生(shēng)産、商(shāng)貿營銷或财務部門,不對實驗室滿足本标準的要求産生(shēng)不良影響。
注2 :如果實驗室希望作爲第三方實驗室得到認可,應能證明其公正性。并且實驗室及其員工(gōng)能夠抵禦任何可能影響其技術判斷的、不正當的商(shāng)業、财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第三方檢測或校準實驗室不應參與任何損害其判斷獨立性和檢測或校準誠信度的活動。
4.1.5 實驗室應:
a) 有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他們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以履行其職責、識别對質量體系或檢測和(或)校準程序的偏離,以及采取措施預防或減少這種偏離(見
5.2 );
b) 有措施保證其管理層和員工(gōng)不受任何對工(gōng)作質量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内、外(wài)部的不正當的商(shāng)業、财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
c) 有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程序;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可能會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或運作誠實性的可信程度的活動;
e) 确定實驗室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其在母體組織中(zhōng)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f) 規定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www.12365hn.net 湘質技術證信息網權力和相互關系;
g) 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校準人員包括在培員工(gōng)進行足夠的監督;
h) 技術管理層,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和确保實驗室運作質量所需的資源;
i) 指定一(yī)名人員作爲質量主管(無論如何稱謂),不管現有的其他職責,應賦予其在任何時候都能保證質量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和權力。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實驗室政策和資源的最高管理層;
j) 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見注)。注:個别人可能有多項職能,對每項職責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現實的。
4.2 質量體系
4.2.1 實驗室應建立、實施和維持與其活動範圍相适應的質量體系。應将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并達到确保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結果質量所需的程度。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理解、獲取和執行。
4.2.2 實驗室質量體系的方針和目标應在質量手冊(不論如何稱謂)中(zhōng)予以規定。
總體目标應以文件形式寫入質量方針聲明;質量方針聲明應由首席執行者授權發布,至少包括下(xià)列内容;
a) 實驗室管理層對良好職業行爲和爲客戶提供檢測和校準服務質量的承諾;
b) 管理層關于實驗室服務标準的聲明;
c) 質量體系的目标;
d) 要求實驗室所有與檢測和校準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與之相關的質量文件,并在工(gōng)作中(zhōng)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序;
e) 實驗室管理層對遵循本标準的承諾。
注:質量方針聲明宜簡明,可包括應始終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客戶的需要來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要求。當檢測昨(或)校準實驗室是某個較大(dà)組織的一(yī)部分(fēn)時,某些質量方針要素可以列以其他文件之中(zhōng)。
4.2.3 質量手冊應包括或注明含技術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 并概述質量體系中(zhōng)所用文件的架構。
4.2.4 質量手冊中(zhōng)應界定技術管理層和質量主管的作用和責任包括确保遵循本标準的責任。
4.3 總則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程序來控制構成其質量體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來自外(wài)部的),諸如規章、标準、其他規範化文件、檢測和(或)校準方法,以及圖紙、軟件、規範、指導書和手冊。
注1 :本文中(zhōng)的“文件”可以是方針聲明、程序、規範、校準表格、圖表、教科書、張貼品、備忘錄、軟件、圖紙、計劃等。這些文件可能承載在各種載體上,進化論是硬拷貝或是電子媒體,并且可以是數字的、模拟的、攝影的或書面的形式。
注2 :有關檢測和校準數據的控制在5.4.7 條中(zhōng)規定 記錄的控制在4.12
條中(zhōng)規定.
4.3.2 文件的批準和發布
4.3.2.1 凡作爲質量體系組成部分(fēn)發給實驗室人員的所有文件,在發布之前應由授權人員審查并批準使用. 應建立識别質量體系中(zhōng)文件當前的修訂狀态和分(fēn)發
www.12365hn.net 湘質技術證信息網的控制清單或等同的文件控制程序并易于查閱,以防止使用無效和( 或) 作廢的文件。
4.3.2.2 所用程序應确保:
a) 在對實驗室有效運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業場所,都能得到相應文件的授權版本;
b) 定期審查文件,必要時進行修訂,以保證持續适用和滿足使用的要求;
c) 及時地從所有使用和發布處撤除無效或作廢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誤用;
d) 出于法律或知(zhī)識保存目的的而保留的和廢文件,應有适當的标記。
4.3.2.3 實驗室制定的質量體系文件應有唯一(yī)性标識。該标識應包括發布日期和(或)修訂标識、頁碼、總頁數或表示文件結束的标記和發布機構。
4.3.3 文件變更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 文件的變更應由原審查責任人進行審查和批準。被指定的人員應獲得進行審查和批準所依據的有關背景資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應在文件或适當的附件中(zhōng)标明。
4.3.3.3 如果實驗室的文件控制度允許在文件再版之前對文件進行手寫修改,則應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權限。修改之處應有清晰的标注、簽名縮寫并注明日期。修訂的文件應盡快發布。
4.3.3.4 應制定程序來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計算機系統中(zhōng)的文件。
4.4 要求、标書和合同的評審
4.4.1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評審客戶要求、标書和合同的程序。這些爲簽訂檢測和(或)校準合同而進行評審的政策和程序應确保:
a) 對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應予适當規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見5.4.
2 )
b) 實驗室有能力和資源滿足這些要求;
c) 選擇适當的、能滿足客戶要求的檢測和(或)校準方法(見5.4.2 )
客戶要求或标書與合同之間的任何差異,應在工(gōng)作開始之前得到解決。每項合同應得到實驗室和客戶雙方的接受。
注1 :對要求、标書和合同的評審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法進行,并考慮和時間安排等方面的影響。對内部客戶的要求、标書和合同的審查可用簡化方式進行。
注2 :對實驗室能力的評審,應證實實驗室具備了必要的物(wù)力、人力和信息資源,且實驗室人員對所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具有必要的技能和專業技術。該評審也可包括以前參加的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結果和(或)爲确定測量不确定度、檢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zhī)值樣品或物(wù)品所做的試驗性檢測或校準計劃的結果。
注3 :合同可以是爲客房提供檢測和(或)校準服務的任何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
4.4.2 應保存包括任何重大(dà)變化在内的評審記錄。在執行合同期間,就客戶的要求或工(gōng)作結果與客戶進行讨論的有關記錄,了應予保存。
注:對例行的和其他簡單任務的評審,由實驗室中(zhōng)負責合同工(gōng)作的人員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識(如簽名縮寫)即寫。對于重複性的例行工(gōng)作,如果客戶要求不變,僅需在初期調查階段,或在與客戶的總協議下(xià)對持續進行的例行工(gōng)作合同批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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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評審。對于新的、複雜的或先進的檢測和(或)校準任務,則需保存較全面的記錄。
4.4.3 評審的内容應包括被實驗室分(fēn)包出去(qù)的所有工(gōng)作。
4.4.4 對合同的任何偏離均應通知(zhī)客戶。
4.4.5 工(gōng)作開始後如果需要修改合同,應重複進行同樣的合同評審過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zhī)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員。
4.5 檢測和校準的分(fēn)包
4.5.1 當實驗室由于未預料的原因(如工(gōng)作量、需要更多專業技術或暫不具備能力)或持續性的原因(如通過長期分(fēn)包、代理或特殊協議)需将工(gōng)作分(fēn)包時,應分(fēn)包給合格的分(fēn)包方,例如能夠遵照本标準要求進行工(gōng)作的分(fēn)包方。
4.5.2 實驗室應将分(fēn)包安排以書面形式通知(zhī)客戶,适當時應得到客戶的準許,最好是書面的同意。
4.5.3 實驗室應就其分(fēn)包方的工(gōng)作對客戶負責,由客戶或法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fēn)包方除外(wài)。
4.5.4 實驗室應保存檢測和(或)校準中(zhōng)使用的所有分(fēn)包方的注冊資料,并保存其工(gōng)作符合本标準的證明記錄。
4.6 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
4.6.1 實驗室應有選擇和購買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商(shāng)品的政策和程序。還應有與檢測和校準有關的試劑和消耗材料的購買、驗收和存儲的程序。
4.6.2 實驗室應确保所購買的、影響檢測和(或)校準質量的供應品、試劑和消耗材料,隻有在經檢查或證實符合有關檢測和(或)校準方法中(zhōng)規定标準規範或要求之後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務和供應品應符合規定的要求。應保存采取的符合性檢查活動的記錄。
4.6.3 影響實驗室輸出質量的物(wù)品采購文件中(zhōng),應包含描述所購服務和供應品的資料。這些采購文件在發出之前,其技術内容經過審查和批準。
注:該描述可包括型式、類别、等級、精确的标識、規格、圖紙、檢查說明、包括檢測結果批準在内的其他技術資料、質量要求和進行這些工(gōng)作所依據的質量體系标準。
4.6.4 實驗室應對影響檢測和校準質量的重要的消耗品、供應品和服務的供應商(shāng)進行評價,并保存這些評價的記錄和獲批準的供應商(shāng)名單。
4.7 服務客戶
實驗室應與客戶或其代表合作,以明确客戶的要求,并在确保其他客戶機密的前提下(xià),允許客戶到實驗室監視與其工(gōng)作有關的操作。
注1 :這種合作可包括:
a) 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實驗室的相關區域直接觀察爲其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
b) 客戶爲驗證目的所需的檢測和(或)校準物(wù)品的準備、包裝和發送。
注2 :客戶非常重視與實驗室保持技術方面的良好溝通并獲得建議和指導,以及根據結果得出的意見和解釋。實驗室在整個過程中(zhōng),宜與客戶尤其是大(dà)宗業務的客戶保持聯系。實驗室應将檢測和(或)校準過程中(zhōng)的任何延誤和主要偏離通知(zhī)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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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鼓勵實驗室從其客戶處搜集其他反饋資料(例如通過客戶調查),無論
是下(xià)在面還是負面的反饋。這些反饋可用于改進質量體系、檢測和校準工(gōng)作及對
客戶的服務。
4.8 抱怨
實驗室應有政策和程序處理來自客戶工(gōng)其他方面的抱怨應保存所有抱怨的記錄,
以及實驗室針對抱怨所開展的調查和糾正措施的記錄(見4.10 )
4.9 不符合檢測和(或)校準工(gōng)作的控制
4.9.1 當檢測和(或)校準工(gōng)作的任何方面,或該工(gōng)作的結果不符合其程序或客戶同意的要求時,實驗室應實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該政策和程序應保證:
a) 确定對不符合工(gōng)作進行管理的責任和權力,規定當不符合工(gōng)作被确定時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時暫停工(gōng)作,扣發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
b) 對不符合工(gōng)作的嚴重性進行評價;
c) 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同時對不符合工(gōng)作的可接受性作出決定;
d) 必要時,通知(zhī)客戶并取消工(gōng)作;
e) 确定批準恢複工(gōng)作的職責。
注:對質量體系或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的不符合工(gōng)作或問題的鑒别,可能在質量體系和技術運作的各個環節進行,例如客戶抱怨、質量控制、儀器校準、消耗材料的核查、對員工(gōng)的考察或監督、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核查、管理評審和内部或外(wài)部審核。
4.9.2 當評價表明不符合工(gōng)作可能再度發生(shēng),或對實驗室的運作對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産生(shēng)懷疑時, 應立即執行4.10 中(zhōng)規定的糾正措施程序。
4.10 糾正措施
4.10.1 總則
實驗室應制訂政策和程序并規定相應的權力,以便在确認了不符合工(gōng)作、偏離質量體系或技術動作中(zhōng)的政策和程序時實施糾正措施。
注:實驗室質量體系或技術運作中(zhōng)的問題可以通過各種活動來确認,例如不符合工(gōng)作的控制、内部或外(wài)部審核、管理評審、客戶的反饋或員工(gōng)的觀察。
4.10.2 原因分(fēn)析
糾正措施程序應從确定問題根本原因的調查開始。注:原因分(fēn)析是糾正措施程序中(zhōng)最關鍵有時也是最困難的部分(fēn)。根本原因通常并不明顯,因此需要仔細分(fēn)析産生(shēng)問題的所有潛在原因。潛在原因可包括:客戶的要求、樣品、樣品規格、方法和程序、員工(gōng)的技能和培訓、消耗品、設備及其校準。
4.10.3 糾正措施的選擇和實施
需采取糾正措施時,實驗室應确定将要采取的糾正活動,并選擇和實施最能消除問題和防止問題再次發生(shēng)的措施。
糾正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程度和風險大(dà)小(xiǎo)相适應。實驗室應将糾正活動調查所要求的任何變更制訂成文件并加以實施。
4.10.4 糾正措施的監控
實驗室應對糾正措施的結果進行監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糾正活動是有效的。
4.10.5 附加審核
當對不符合或偏離的鑒别導緻對實驗室符合其政策的程序,或符合本标準産生(shēng)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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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時,實驗室應盡快依據4.13 條的規定對相關活動區域進行審核。
注:附加審核常在糾正措施實施後進行,以确定糾正措施的有效性。僅在證實了問題嚴重或對業務有危害時,才有必要進行附加審核。
4.11 預防措施
4.11.1 應确定不符合的潛在原因和所需的改進,無論是技術方面的還是相關質
量體系方面。如需采取預防措施,應制訂、執行和監控這些措施計劃,以減少類
似不符合情況發生(shēng)的可能性并借機改進。
4.11.2 預防措施程序應包括措施的啓動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
注1 :預防措施是事先主動确定改進機會的過程,而不是對已發現問題或抱怨
的瓜。
注2 :除對運作程序進行評審之外(wài),預防措施還涉及包括趨勢和風險分(fēn)析以及
能力驗證結果在内的資料分(fēn)析。
4.12 記錄的控制
4.12.1 總則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識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fàng)、維護和清理質量記
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4.12.1.1 質量記錄應包括來自内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報
告及糾正措施的記錄。
4.12.1.2 所有記錄應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fàng)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損
壞、變質、丢失等适宜環境的設施中(zhōng)。應規定記錄的保存期。
注:記錄可存放(fàng)于任何形式的載體上,例如硬拷貝或電子媒體。
4.12.1.3 所有記錄應予以安全保護和保密。
4.12.1.4 實驗室應有程序來保護和備份以上形式存儲的記錄,并防止未經授予
權的侵入或修改。
4.12.2 技術記錄
4.12.2.1 實驗室應将原始觀察記錄、導出數據、開展跟蹤審核的足夠信息、校
準記錄、員工(gōng)記錄以及發出的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副本規定的時間保存。
如可能,每項檢測或校準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便識别不确定度的影響因
素,并保證該檢測或校準在盡可能接近原條件的情況下(xià)能夠複現。記錄應包括負
責抽樣的人員、從事各項檢測和(或)校準的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标識。
注1 :在某些領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觀察記錄也許是不可能或不實際的。
注2 :技術記錄是進行檢測和(或)校準所得數據(見5.4.7 )和信息的累積,
它們表明檢測和(或)校準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質量或規定的過程參數。技術記錄
可包括表格、合同、工(gōng)作單、工(gōng)作手冊、核查表、工(gōng)作筆記、控制圖、外(wài)部和内
部的檢測報告及校準證書、客戶信函、文件和反饋。
4.12.2.2 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工(gōng)作時予以記錄,并能的按照特定任務分(fēn)
類識别。
4.12.2.3 當記錄中(zhōng)出現錯誤時,每一(yī)錯誤應劃改,不可擦塗掉,以免字迹模糊
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寫在其旁邊。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
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丢失或改動。
4.13 内部審核
4.13.1 實驗室應根據預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對其活動進行内部審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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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其運作持續符合質量體系和本标準的要求。内部審核計劃應涉及質量體系的
全部要素,包括檢測和(或)校準活動。質量主管負責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
層的需要策劃和組織内部審核。審核應由經過培訓和具備資格的人員來執行,隻
要資源允許,審核人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
注:内部審核的周期通常爲一(yī)年。
4.13.2 當審核中(zhōng)發現的問題導緻對運作的有效性,或對實驗室檢測和(或)校
準結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産生(shēng)懷疑時,實驗室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如果調查表
明實驗室的結果可能已受影響,應書面通知(zhī)客戶。
4.13.3 審核活動的領域、審核發現的情況和因此采取的糾正措施,應予以記錄。
4.13.4 跟蹤審核活動應驗證和記錄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有效性。
4.14 管理評審
4.14.1 實驗室的執行管理層應根據預定的日程和程序,定期地對實驗室的質量
體系和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進行評審,以确保其持續适用和有效,并進行必要
的改動或改進。評審應考慮到: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
——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
——近期内部審核的結果;
——糾正和預防措施;
——由外(wài)部機構進行的評審;
——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結果;
——工(gōng)作量和工(gōng)作類型的變化;
——客戶的反饋;
——抱怨;
——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資源以及員工(gōng)培訓。
注1 :管理評審的典型周期爲12 個月。
注2 :評審的結果輸入實驗室計劃系統,并包括下(xià)年度的目标、目的和活動計
劃。
注3 :管理評審包括對日常管理會議中(zhōng)有關議題的研究。
4.14.2 應記錄管理評審中(zhōng)發現的問題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層應确保這些措
施在适當和約定的日程内得到實施。
5 技術要求
5.1 總則
5.1.1 決定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
——人員(5.2);
——設施和環境條件(5.3);
——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确認(5.4);
——設備(5.5);
——測量的溯源性(5.6);
——抽樣(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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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和校準物(wù)品的處置(5.8);
5.1.2 上述因素對總的測量不确定度的影響,在各類檢測之間和(各類)校準之
間明顯不同。實驗室在制定檢測和校準的方法和程序、培訓和考核人員、選擇和
校準所用設備時,應考慮到這些因素。
5.2 人員
5.2.1 實驗室管理層應确保所有操作專門設備、從事檢測和(或)校準以及評價
結果和簽署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人員的能力。當使用在培員工(gōng)時,應對其安排
适當的監督。對從事特定工(gōng)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
(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确認。
注1:某些技術領域(如無損檢測)可能要求從事某些工(gōng)作的人員持有個人資格
證書,實驗室有責任滿足這些專門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人員資格證書的要求可
能是法定的、特殊技術領域标準包含的,或是客戶要求的。
注2:對檢測報告所含意見和解釋負責的人員,除了具備相應的資格、培訓、經
驗以及所進行的檢測方面的足夠知(zhī)識外(wài),還需具有:
——制造被檢測物(wù)品、材料、産品等所用的相應技術知(zhī)識、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
的知(zhī)識,以及在使用過程中(zhōng)可能出現的缺陷或降級等方面的知(zhī)識;
——法規和标準中(zhōng)闡明的通用要求的知(zhī)識;
——所發現的對有關物(wù)品、材料和産品等正常使用的偏離程度的了解。
5.2.2 實驗室管理層制訂實驗室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技能目标。應有确定培訓需
求和提供人員培訓的政策和程序。培訓計劃應與實驗室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适
應。
5.2.3 實驗室應使用長期雇傭人員或簽約人員。在使用簽約人員和額外(wài)技術人員
關鍵的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确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監督,并依據實驗室
的質量體系要求工(gōng)作。
5.2.4 對與檢測和(或)校準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實驗
室應保留其當前工(gōng)作的描述。
注:工(gōng)作描述可用多種方式表達,但至少需規定以下(xià)内容:
——從事檢測和(或)校準工(gōng)作方面的職責;
——檢測和(或)校準計劃和結果評價方面的職責;
——提交意見和解釋的職責;
——方法改進、新方法制定和确認方面的職責;
——所需的專業知(zhī)識和經驗;
——資格和培訓計劃;
——管理職責;
5.2.5 管理層應授權專門人員進行特殊類型的抽樣、檢測和(或)校準、發布檢測
報告和校準證書、提出意見和解釋以及操作特殊類型的設備。實驗室應保留所有
技術人員(包括簽約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和專業資格、培訓、技能和經
驗的記錄,并包含授權和(或)能力确認的日期。這些信息應易于獲取。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 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環境條件,
應有助于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确實施。
實驗室應确保其環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或對所要求的測量質量産生(shēng)不良影
響。在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wài)的場所進行抽樣、檢測和(或)校準時,應予特别注
意。對影響檢測和校準結果的設施和環境條件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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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相關的規範、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實驗室應監
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對諸如生(shēng)物(wù)消毒、灰塵、電磁幹擾、輻射、溫度、供
電、溫度、聲級和振級等應予以重視,使其适應于相關的技術活動。當環境條件
危及到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時,應停止檢測和校準。
5.3.3 應将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3.4 對影響檢測和(或)校準質量的區域的進入和使用,應加以控制。實驗室
應根據其特定情況确定控制的範圍。
5.3.5 應采取措施确保實驗室的良好内務,必要時應制訂專門的程序。
5.4 檢測和校準的方法及方法的确認
5.4.1 總則
實驗室使用适合的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檢測和(或)校準,包括被檢測和(或)
校準物(wù)品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适當進,還應包括測量不确定度的
評價和分(fēn)析檢測和(或)校準數據的統計技術。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實驗室應具有所有相關設備
的使用和操作說明書以及處置、準備檢測和(或)校準物(wù)品的指導書,或者二者
兼有。所有與實驗室工(gōng)作有關的指導書、标準、手冊和參考資料應保持現行有效
并易于員工(gōng)取閱(見4.3)。對檢測和校準方法的偏離,僅應在該偏離已被文件
規定、經技術判斷、授權和客戶同意的情況下(xià)才允許發生(shēng)。
注:如果國際的、區域的或國家的标準,或其他承認的規範已包含了如何進行檢
測和(或)校準的簡明和足夠信息,并且這些标準是以可被實驗室操作人員作爲
公開件使用的方式書寫時,則不需再進行補充或改寫内部程序。對方法中(zhōng)的可選
擇步驟,可能是必要制定附加細則或補充文件。
5.4.2 方法的選擇
實驗室應采用滿足客戶需要并适用于所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包括在
抽樣的方法。應優先使用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标準發布的方法。實驗室應确保使
用标準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該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必要時,應采用附加
細則對标準加以補充,以确保應用的一(yī)緻性。
當客戶未指定所用方法時,實驗室應選擇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标準發布的,或由
知(zhī)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設備制造商(shāng)指定的方法。實
驗室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滿足實驗室的預期用途并以過驗證,也可使用。所
選用的方法應通知(zhī)客戶。在開始檢測或校準之前,實驗室應确認能夠正确地運用
标準的方法。如果标準的方法發生(shēng)的變化,應重新進行确認。
當認爲客戶提出的方法不合适或已過期時,實驗室應通知(zhī)客戶。
5.4.3 實驗室制定的方法
實驗室爲其慶用而制定檢測和校準方法的過程應是有計劃的活動,并應指定具有
足夠資源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計劃應随方法制定的進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關人員之間的有效溝通。
5.4.4 非标準方法
當必須使用标準方法中(zhōng)未包含的方法時,應征得客戶的同意,包括對客戶要求的
明确說明以及檢測和(或)校準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應以适當的确認。
注:對新的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在進行檢測和(或)校準之前需制成程序。
程序中(zhōng)至少需包含下(xià)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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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适當的識别;
b) 範圍;
c) 被檢測或校準物(wù)品類型的描述;
d) 被測定的參數或量和範圍;
e) 裝置和設備,包括技術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參考标準和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
g) 要求的環境條件和所需的穩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wù)品的附加識别标志(zhì)、處置、運輸、存儲和準備;
——工(gōng)作開始前所進行的校核;
——檢查設備工(gōng)作是否正常,需要時,在每次使用之前對設備進行校準和調整;
——觀察和結果的記錄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絕)的準則和(或)要求;
j) 需記錄的數據以及分(fēn)析和表達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評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5.4.5 方法的确認
5.4.5.1 确認是通過核查并提供客觀證據,以證實某一(yī)特定預期用途的特殊要求
得到滿足。
5.4.5.2 實驗室應對非标準方法、實驗室設計(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預定範圍
使用的标準方法、擴充和修改過的标準方法進行确認,以證實該方法适用于預期
的用途。确認應盡可能全面,以滿足預定用途或應用的需要。實驗室應記錄所獲
得的結果、使用的确認程序以及該方法是否适合預期用途的聲明。
注1:可包括對抽樣、處置和運輸程序的确認;
注2:用于确定某方法性能的技術性能的技術宜是下(xià)列情況之一(yī),或是其組合:
——使用參考标準或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進行校準;
——一(yī)其他方法所得的結果進行比較;
——實驗室間對;
——對影響結果的因素作系統性評審;
——根據對方法的理論原理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理解,對所得結果不确定度進行的
評定。
注3:當對已确認的非标準方法作某些改動時,需将這些改動的影響制訂成文件,
适當時需重新進行确認。
5.4.5.3 按預期用途進行評價所确認的方法得到的值的範圍和準确度,應适應客
戶的需求。這些值諸如:結果的不确定度、檢出限、方法的選擇性、線性、重複
性和(或)複現性限、抵禦外(wài)來影響的穩健度和(或)抵禦來自樣品(或檢測物(wù))
母體幹擾的交互靈敏度。
注1:确認包括對要求的詳細說明、方法我(wǒ)量的測定、利用該方法能滿足要求的
核實以及有關确認的有效性的聲明。注2:在方法制定過程中(zhōng),需進行定期的評
審,以證實客戶的需求仍能得到滿足。對修訂編制計劃所需的要求中(zhōng)的任何變
更,均需得到批準和授權。
注3:确認通常是成本、風險和技術可行性之間的一(yī)種平衡。許多情況下(xià),由于
缺乏信息,值(如:準确度、檢出限、選擇性、線性、重複性、複現性、穩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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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互靈敏度)的範圍和不确定度隻能以簡化的方式給出。
5.4.6 測量不确定度的評定
5.4.6.1 校準實驗室或進行自校準的檢測實驗室,對所有的校準和各種校準類型
都應具有并應用評定測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5.4.6.2 檢測實驗室應具有并應用評定測量不确定度的程序。某些情況下(xià),檢測
方法的性質會妨礙對測量不确定度進行嚴密的計量學和統計學上的有效計算。這
種情況下(xià),實驗室至少應努力找現出不确定度的所有分(fēn)量且作出合理評定,并确
保結果的表達方式不會對不确定度造成錯覺。合理的評定應依據對方法性能的理
解和測量範圍,并利用諸如過去(qù)的經驗和确認的數據。
注1:測量不确定度評定所需的嚴密程度取決于某些因素,諸如:
——檢測方法的要求;
——客戶的要求;
——據以作出滿足某規範決定的窄限。
注2:某些情況下(xià),公認的檢測方法規定了測量不确定度主要來源的值極限,并
規定了計算結果的表示方式,這時,實驗室隻要遵守該檢測方法和報告的說明
(5。10),即被認爲符合本款的要求。
5.4.6.3 在評定測量不确定度時,對給定條件下(xià)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fēn)量,均應
采用适當的分(fēn)析方法加以考慮。
注1:構成不确定度的不源包括(但不限于)所用的參考标準和标準物(wù)質(參考
物(wù)質)、方法和設備、環境條件、被檢測或校準物(wù)品的性能和狀态以及操作人員。
注2:在評定測量不确度時,通常不考慮被檢測和(或)校準物(wù)品預計的長期性
能。
注3:進一(yī)步信息參見ISO5725 和“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參考文獻)
5.4.7 數據控制
5.4.7.1 應對計算和數據傳送進行系統和适當的檢查。
5.4.7.2 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
告、存儲或檢索時,實驗室應确保:
a) 由使有者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應被制訂成足夠詳細的文件,并對其适用性進行
适當驗證;
b) 建立并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序。這引起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
集、數據存儲、數據傳輸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的保密性;
c) 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護檢測和校準數據完整
性所必需的環境和運行條件。
注:通用的商(shāng)業現成軟件(如文字處理、數據庫和統計程序),在其設計的應用
範圍内可認爲是充分(fēn)有效的。但實驗室對軟件的配置(或調整)需按5.4.7.2.a
進行确認。
5.5 設備
5.5.1 實驗室應配備正确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物(wù)品制品、數據處
理與分(fēn)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當實驗室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
外(wài)的設備時,應确保滿足本标準的要求。
5.5.2 用于檢測、校準和抽樣的設備及其軟件應達到要求的準确度,并符合檢測
和(或)校準相應的規範要求。對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的養分(fēn)量或值,應制訂
校準計劃。設備(包括用于抽樣的設備)在投入工(gōng)作前應進行校準或核查,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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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其能夠滿足實驗室的規範要求和相應的标準規範。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核查和
(或)校準(見5.6)。
5.5.3 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包括設
備制造商(shāng)提供的有關手冊)應便于有關人員取用。
5.5.4 用于檢測和校準并對結果有影響的每一(yī)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均應加以
唯一(yī)性标識。
應保存對檢測和(或)校準具有重要影響的每一(yī)設備及軟件的記錄。該記錄至少
應包括:
a) 設備及其軟件的識别;
b) 制造商(shāng)名稱、型式标識、系列号或其他唯一(yī)性标識;
c) 對設備是否符合規範的核查(見5。5。2);
d) 當前的處所(如果适用);
e) 制造商(shāng)的說明書(如果有),或其存放(fàng)地點;
f) 所有校準報告和證書的日期、結果及複印件,設備調整、驗收準則和下(xià)次校
準的預定日期;
g) 設備維護計劃,以及已進行的維護(适用時);
h) 設備的任何損壞、幫障、改裝或修理。
5.5.6 實驗室應具有安全處置、運輸、存放(fàng)、使用和有計劃維護測量設備的程序,
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注:在實驗室固定場所外(wài)使用測量設備進行檢測、校準或抽樣時,可能需要附加
的程序.
5.5.7 曾經過載或處置不當、給出可疑結果,或已顯示出缺陷、超出規定限度的
設備,均應停止使用。這些設備應予隔離以防誤用,或加貼标簽、标記以清晰表
明該設備已停用,直至修複并通過校準或檢測表明能正常工(gōng)作爲止。實驗室應核
查這些缺陷或偏離規定極限對先前的檢測和(或)校準的影響,并執行“不符合
工(gōng)作控制”程序(見4.9)。
5.5.8 實驗室控制下(xià)的需校準的所有設備,隻要可和使用标簽、編碼或其他标識
表明其校準狀态,包括上次校準的日期、再校準或失效日期。
5.5.9 無論什麽原因,若設備脫離了實驗室的直接控制,實驗室應确保設備返回
後,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态進行核查并能顯示滿意結果。
5.5.10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維持設備校準狀态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定的程
序進行。
5.5.11 當校準産生(shēng)了一(yī)組修正因子時,實驗室應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備份(例如
計算機軟件中(zhōng)的備份)得到正确更新。
5.5.12 檢測和校準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以避免發生(shēng)緻使檢測和
(或)校準結果失效的調整。
5.6 測量溯源性
5.6.1 總則
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的所有設備,包括對檢測、校準和抽樣結果的準确性或有
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輔助測量設備(例如用于測量環境條件的設備),在投入使用
前應進行校準。實驗室應制定設備校準的計劃和程序。
注:該計劃宜包含一(yī)個對測量标準、用作測量标準的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以及
用于檢測和校準的測量與檢測設備進行選擇、使用、校準、核查、控制和維護的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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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特定要求
5.6.2.1 校準
5.6.2.1.1 對于校準實驗室,設備校準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确保實驗室所進行的
校準和測量可溯源到國際單位制(SI)
校準實驗室通過不間斷的校準鏈或比較鏈與相應測量的SI 單位基準相連接,以
建立測量标準和測量儀器對SI 的溯源性。以SI 的鏈接可以通過參比國家測量标
準來達到。國家測量标準可以是基準,它們是SI 單位的原級實現或是以基本物(wù)
理常量爲根據的SI 單位約定的表達式,或是由其他國家計量院所校準的次級标
準。當使用外(wài)部校準服務時,應使用能夠證明資格、測量能力和溯源性的實驗室
的校準服務,以保證測量的溯源性。由這些實驗室發布的校準證書應有包括測量
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計量規範聲明的測量結果(見5.10.4.2)
注1:滿足本标準要求的校準實驗室即被認爲是有資格的。由依據本标準認可的
校準實驗室發布的帶有認可機構标志(zhì)的校準證書,對相關校準來說,是所報告校
準數據溯源性的充分(fēn)證明。
注2:對測量SI 單位的溯源可以通過參比适當的基準(網球VIM:1993,6。4),
或參比一(yī)個自然常數不達到,用相對SI 單位表示的該常數的值是已知(zhī)的,并由
國際計量大(dà)會(CGPM)和國際計量委員會(CIPM)推存。
注3:持有自己的基準或基于基本物(wù)理常量的SI 單位表達式的校準實驗室,隻
有在将這些标準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家計量院的類似标準進行比對之後,方能宣稱
溯源到SI 單位制。
注4:“确定的計量規範”是指,在校準證書中(zhōng)必須清楚表明該測量已與何種規
範進行過比對,這可以通過在證書中(zhōng)包含該規範或明确指出已參照了該規範不達
到。
注5:當:國際标準“和國家标準”與溯源性關聯使用時,則是假定這些标準滿
足了實現SI 單位基準的性能。
注6:對國家測量标準的溯源性不要求必須使用實驗室據國的國家計量院。
注7:如果校準實驗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國以外(wài)的其他國家計量院,宜選擇直
接參與或通過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計量局(BIPM)活動的國家計量院。
注8:不間斷的校準或比較鏈,可以通過不同的、能證明溯源性的實驗室以過若
幹步驟不實現。
5.6.2.1.2 某些校準目前尚不能嚴格按照SI 單位進行,這種情況下(xià),校準應通
過建立對适當測量标準的溯源來提供測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資格的供應者提供的有證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不給出材料可靠的物(wù)
理或化學特性;
——使用規定的方法和(或)被有關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協議标準。
可能時,要求參加适當的實驗室間比對計劃。
5.6.2.2 檢測
5.6.2.2.1 對檢測實驗室,5。6。2。1 中(zhōng)給出的要求适用于測量設備和具有測
量功能的檢測設備,除非已經證實校準帶來的貢獻對檢測結果總的不确定度幾乎
沒有影響。這種情況下(xià),實驗室應保證所用設備能夠提供所需的測量不确定度。
注:對5.6.2.1 的遵循程度取決于校準的不确定度對總的不确定度的相對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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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校準是主導因素,則需嚴格遵循該要求。
5.6.2.2.2 測量無法溯源到SI 單位或與之無關時,與對校準實驗室的要求一(yī)樣,
要求測量能夠溯源到諸如有證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約定的方法和(或)協議
标準(見5。6。2。1。2)。
5.6.3 參考标準和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
5.6.3.1 參考标準
實驗室應有校準其參考标準的計劃和程序。參考标準應由5.6.2.1 中(zhōng)所述的能夠
提供溯源的機構進行校準。實驗室持有的測量與參考标準應僅用于校準而不用于
其目的,除非能證明作爲參考标準的性能不會失效。參考标準在任何調整之前或
之後均應校準。
5.6.3.2 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
可能時,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應溯源到SI 測量單位或有證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
質)。隻要技術和經濟條件允許,應對内部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進行核查。
5.6.3.3 期間核查
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日程對參考标準、基準、傳遞或工(gōng)作以及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
質)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态的置信度。
5.6.3.4 運輸和儲存
實驗室應有程序來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參考标準和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
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确保其完整性。
注:當參考标準和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用于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wài)的檢測、校準或
抽樣時,也許有必要制訂附加的程序。
5.7 抽樣
5.7.1 實驗室爲後續檢測或校準而對物(wù)質、材料或産品進行抽樣時,應有用于抽
樣的抽樣計藍程序。抽樣計劃和程序在抽樣的地點應能夠得到。隻要合理,抽樣
計劃應根據适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檢測
和校準結果的有效性。
注1:抽樣是取出物(wù)質、材料或産品的一(yī)部分(fēn)作爲其整體的代表性樣品進行檢測
或校準的一(yī)種規定程序。抽樣也可能是由檢測或校準該物(wù)質、材料或産品的相關
規範要求的。某些情況下(xià)(如清規法醫分(fēn)析),樣品可能不具備代表性,而是由
其可獲性所決定。
注2:抽樣程序宜對取自某個物(wù)質、材料或産品的一(yī)個或多個樣品的選擇、抽樣
計劃、提取和制備進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 當客戶對文件規定的抽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删節的要求時,應詳細記錄
這引起要求和相關的抽樣資料,并記入包含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所有文件中(zhōng),
同時告知(zhī)相關人員。
5.7.3 當抽樣作爲檢測或校準工(gōng)作的一(yī)部分(fēn)時,實驗室應有程序記錄與抽樣有關
的資料和操作。這些記錄應包括所用的同樣程序、抽樣人的識别、環境條件(如
果相關)、必要時有抽樣地點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還應包括抽樣
程序所依據的統計方法。
5.8 檢測和校準物(wù)品的處置
5.8.1 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物(wù)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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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包括爲保護檢測和(或)校準物(wù)品的完整性以及實驗
室與客戶利益所需的全部條款。
5.8.2 實驗室應具有檢測和(或)校準物(wù)品的标識系統。物(wù)品在實驗室的整個期
間應保留該标識。标識系統的統計和使用應确保物(wù)品不會在實物(wù)上或在涉及的記
錄和其他文件中(zhōng)混淆。如果合适,标識系統應包停職物(wù)品群組的細分(fēn)和物(wù)品在實
驗室内外(wài)部的傳遞。
5.8.3 在接收檢測或校準物(wù)品時,應記錄異常情況或對檢測或校準方法中(zhōng)所述正
常(或規定)條件的偏離。當對物(wù)品是否适合于檢測或校準存在有疑問時,或當
物(wù)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對所要墳的檢測或校準規定得不夠詳盡時,實驗室
應在開始工(gōng)作之前問詢客戶,以得到進一(yī)步的說明,并記錄下(xià)讨論的内容。
5.8.4 實驗室應有程序和适當的設施避免檢測或校準物(wù)品在存儲、處置和準備過
程中(zhōng)發生(shēng)退化、丢失或損壞。應遵守物(wù)品提供的處理說明。當物(wù)品需要被存放(fàng)或
規定的環境條件下(xià)養護時,應維持、監控和記錄這些條件。當一(yī)個檢測或校準物(wù)
品或其一(yī)部分(fēn)需要安全保護時,實驗室應對存放(fàng)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護該物(wù)品
或其有關部分(fēn)的狀态和完整性。
注1:在檢測之後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檢測物(wù)品,需特别注意确保物(wù)品在處置、檢
測或存儲(或待檢)過程中(zhōng)不被破壞或損傷。
注2:需向負責抽樣和運樣品的人員提供有關樣品存儲和運輸的信息,包括影響
檢測或校準結果的抽樣要求的信息。
注3:維護檢測或校準樣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記錄、安全或價值的原因,或是
爲了日後進行補充的檢測和(或)校準。
5.9 檢測和校準結果質量的保證
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的有效性。所得數據的記錄方式便于
可發現其發展趨勢,如可行,應采用統計技術對結果進行審查。這種監控應有計
劃并加以評審,可包括(但不限于)下(xià)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證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和(或)次級标準物(wù)質(參考物(wù)質)進
行内部質量控制;
b) 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
c) 利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複檢測或校準;
d) 對存留物(wù)品進行再檢測或再校準;
e) 分(fēn)析一(yī)個物(wù)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注:選用的方法需與所進行工(gōng)作的類型和工(gōng)作量相适應。
5.10 結果報告
5.10.1 總則
實驗室應準确、清晰、明确和客觀地報告每一(yī)項檢測、校準,或一(yī)系列的檢測或
校準的結果,并符合檢測或校準方法中(zhōng)規定的要求。
結果通常應以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見注1)的形式出具,并且應包括客戶要求
的、說明檢測或校準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這些信息通常是
5.10.2 和5.10.3 和5.10.4 中(zhōng)要求的内容。
在爲内部客戶進行檢測和校準或與客戶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xià),可用簡化的方式報
告結果。對于5.10.2 至5.10.4 中(zhōng)所列卻未向客戶報告的信息,應能方便地從進
行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中(zhōng)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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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有時分(fēn)别稱爲檢測證書和校準報告。
注2:隻要滿足本标準的要求,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可用硬拷貝或電子表子數據
傳輸的方式發布。
5.10.2 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
除非實驗室有充分(fēn)的理由,否則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xià)列信息;
a) 标題(例如“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
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
不同);
c)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唯一(yī)性标識(如系列号)和每一(yī)頁上的标識,确保能
夠識别該頁是屬于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一(yī)部分(fēn),以及表明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
結束的清晰标識;
d)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e) 所用方法的标識;
f) 檢測或校準物(wù)品的描述、狀态和明确的标識;
g) 對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至關重要的檢測或校準物(wù)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測或
校準的日期;
h) 如與結果的有結果的效性和應用相關時,實驗室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
和程序的說明;
i) 檢測和校準的結果,适當時,帶有測量單位;
j)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批準人的姓名、職務、簽字或等同的标識;
k) 相關之處,結果僅與被檢測或被校準物(wù)品有關的聲明。
注1: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硬拷貝也需有頁碼和總頁數。
注2:建議實驗室作出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複制(全文複制除外(wài))檢測報
告或校準證書的聲明。
5.10.3 檢測報告
5.10.3.1 當需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除5.10.2 中(zhōng)所列的要求之外(wài),檢測報告
中(zhōng)還應包括下(xià)列内容:
a) 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删節,以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 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規範的聲明;
c) 适用時,評定測量不确定度的聲明。當不确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
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zhōng)有要求,或當不确定度影響到對限度的符合性,檢測報告
中(zhōng)還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時,提出意見和解釋;(見5.10.5);
e) 特定方法、客戶或客戶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5.10.3.2 當需對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内的檢測報告,除此之外(wài)
了5.10.2 和5.10.3.1 所列的要求之外(wài),還應包括下(xià)列内容:
a) 抽樣日期;
b) 抽取的物(wù)質、材料或産品的清晰标識(适當時,包括制造者的名稱、标示的
型号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号);
c) 抽樣地點,包括任何簡圖、草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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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所用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e) 抽樣過程中(zhōng)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解釋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
f) 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标準或規範,以及對這些規範的偏離、增添或删節。
5.10.4 校準證書
5.10.4.1 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除5.10.2 中(zhōng)所列的要求之外(wài),校準證書
還應包含下(xià)列内容:
a) 校準活動中(zhōng)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條件(例如環境條件);
b) 測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計量規範或條款的聲明;
c) 測量可溯源證據(見5.6.2.1.1 注2)。
5.10.4.2 校準證書應僅與量和功能性檢測的結果有關,如欲作出符合某規範的
聲明,就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範的那些條款。
當符合某規範的聲明中(zhōng)略去(qù)了測量結果和相關的不确定度時,實驗室應記錄并保
存這些結果,以備日後查閱。
作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确定度。
5.10.4.3 當用于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報告調整或修
理前後的校準結果。
5.10.4.4 校準證書(或校準标簽)不應包含對校準的時間間隔折建議,除非已
與客戶在成協議。該要求可能被法規取代。
5.10.5 意見和解釋
當證書中(zhōng)包含意見和解釋時,實驗室應把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制訂成文件。與在檢
測報告中(zhōng)一(yī)樣,意見和解釋應被清晰标注。
注1:意見和解釋不應與ISO/IEC 17020 和ISO/IEC 指南(nán)65 中(zhōng)所指的檢查和産
品認證相混淆。
注2:檢測報告中(zhōng)包含的意見和解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xià)列内容:
——關于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聲明的意見;
——合同要求的履行;
——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用于改進的指導。
注3:許多情況下(xià),通過與客戶直接對話來傳達意見和解釋或許更爲恰當,但這
些對話需有文字記錄。
5.10.6 從分(fēn)包方獲得的檢測和校準結果
當檢測報告包含了由分(fēn)包方所出具的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标明。分(fēn)包
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當校準工(gōng)作被分(fēn)包時,執行該工(gōng)作的實驗室應向合同實驗室出具校準證書。
5.10.7 結果的電子傳送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測或校準結果時,應滿足本
标準的要求(見5.4.7)。
5.10.8 報告和證書的格式
報告和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爲适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測或校準類型,并盡量減小(xiǎo)産
生(shēng)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注1:需注意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編排尤其是檢測或校準數據的表達方式,并
易于讀者理解。
注2:表頭需盡可能地标準化。
5.10.9 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修改
對已布的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實質性修改,應僅以追加文件或資料調換的形
式,并包括如下(xià)聲明: “對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補充,系列号……(或
其他标識)“,或其他等同的文字形式。這種修改應滿足本标準的所有要求。
當有必要發布全新的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時,應注以唯一(yī)性标識,并注明所替
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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