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公告
(2010年第5号)
關于修訂《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爲進一(yī)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對2007年1月發布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2007年第3号公告,以下(xià)簡稱老版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現将修訂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7:2010,以下(xià)簡稱新版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自2010年3月1日起,新申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食品生(shēng)産企業,須按照新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實施認證;在此之前已申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食品生(shēng)産企業新老版認證實施規則均可适用;
二、按老版認證實施規則認證的獲證企業,自新版認證實施規則發布之日起,由頒證認證機構結合跟蹤監督進行轉換;
三、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3号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廢止。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7:2010)
二○一(yī)○年一(y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編号:CNCA-N-007:2010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2010-01-26 發布 2010-03-01實施
中(zhōng)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
1.目的、範圍
2. 認證機構要求
3. 認證人員要求
4. 認證依據
5. 認證程序
6. 認證證書
7. 信息報告
8. 認證收費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專項技術規範目錄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1.目的、範圍
1.1爲規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gōng)作,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xià)簡稱認證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認證機構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基本依據。
1.3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則。
1.4 認證機構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有《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xià)簡稱國家認監委)批準。
2.2 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後的12個月内,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的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在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前,隻能頒發不超過10張該認證範圍的認證證書。
3.認證人員要求
3.1認證機構中(zhōng)參加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和食品生(shēng)産、食品安全及認證檢查、檢驗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和(或)工(gōng)作經曆。
3.2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員應符合以下(xià)條件:
具有國家承認的食品工(gōng)程或相近專業本科或以上的學曆;
滿足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中(zhōng)關于審核員的教育、食品安全培訓、審核培訓、工(gōng)作經曆和審核經曆的要求;
具備實施危害分(fēn)析的能力;
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人員注冊機構的執業資格注冊。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審核員的能力做出評價,審核員宜具有針對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附錄A中(zhōng)特定種類的專業能力,以滿足實施相應類别産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認證依據由基本認證依據和專項技術要求組成。
4.1 基本認證依據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zhōng)各類組織的要求》
4.2 專項技術要求
認證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時,在以上基本認證依據要求的基礎上,還應将本規則規定的專項技術規範作爲認證依據同時使用(見附件)。
爲提高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本規則未提供專項技術規範的,認證機構在對相應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前,應當依據以上基本認證依據的要求,按照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附錄A中(zhōng)行業類别或種類的劃分(fēn),制定對該類别産品和(或)服務種類組織的專項技術規範,并按照《認證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要求予以備案。經備案後的專項技術規範,須經本規則确認方可用于開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5. 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1.1申請人應具備以下(xià)條件:
(1)取得國家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fēn));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适用時);
(3)生(shēng)産、加工(gōng)的産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shēng)标準和有關規範的要求;
(4)已按認證依據要求,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一(yī)般情況下(xià)體系需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在一(yī)年内,未因食品安全衛生(shēng)事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或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而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申請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申請;
(2)有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證明文件(适用時);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5)加工(gōng)生(shēng)産線、HACCP項目和班次的詳細信息;
(6)申請認證産品的生(shēng)産、加工(gōng)或服務工(gōng)藝流程圖、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
(7)生(shēng)産、加工(gōng)或服務過程中(zhōng)遵守(适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标準和規範清單;産品執行企業标準時,提供加蓋當地政府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印章的産品标準文本複印件;
(8)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認證機構要求、提供材料真實性的自我(wǒ)聲明;
(9)産品符合衛生(shēng)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和(或)自我(wǒ)聲明;
(10)生(shēng)産、加工(gōng)設備清單和檢驗設備清單;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認證受理
5.2.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人至少公開以下(xià)信息:
(1) 認證業務範圍;
(2) 認證工(gōng)作程序;
(3) 認證依據;
(4) 證書有效期;
(5) 認證收費标準。
5.2.2 申請評審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5個工(gōng)作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确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申請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範圍、申請人的工(gōng)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
未通過申請評審的,應書面通知(zhī)認證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内補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認證申請并明示理由。
5.3 現場審核
5.3.1 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需要,組成審核組。
審核組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審核組應具備對審核所要求的特定種類運用前提方案、危害分(fēn)析與關鍵控制點的能力;
(2)審核組成員的專業能力已經認證機構評定;
(3)審核組成員身體健康,并有健康證明。
(4)審核組如果需要技術專家提供支持,技術專家應具有大(dà)學本科以上的學曆,身體健康具有健康證明,并滿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對技術專家的教育、工(gōng)作經曆及能力要求。
5.3.2 初次認證審核應分(fēn)兩個階段進行,兩個階段的審核都應該在受審核方的場所實施。
(1)第一(yī)階段審核應滿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對第一(yī)階段審核的要求;
(2)第二階段審核應滿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對第二階段審核的要求。
5.3.3初次認證審核組至少由二名審核員組成,第一(yī)、二階段審核組組長宜爲同一(yī)人,第二階段審核組中(zhōng)至少應包含一(yī)名第一(yī)階段審核員。
同一(yī)審核員不能連續兩次在同一(yī)生(shēng)産現場審核時擔任審核組組長,不能連續三次對同一(yī)生(shēng)産現場實施認證審核。
5.3.4現場審核應安排在審核範圍覆蓋産品種類的生(shēng)産期進行,審核組應在現場觀察該産品種類的生(shēng)産活動。
5.3.5當受審核方體系覆蓋了多個場所時,認證機構應對每一(yī)生(shēng)産場所實施現場認證審核,以确保審核的有效性。當受審核方将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生(shēng)産過程采用委托加工(gōng)等方式進行時,除非被委托加工(gōng)組織的被委托加工(gōng)活動已獲得相應的危害分(fēn)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否則應對委托加工(gōng)過程實施現場審核,。
5.3.6對于審核中(zhōng)發現的不符合,應出具書面不符合報告,要求受審核方在規定的期限内分(fēn)析原因,并說明爲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體糾正和糾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驗證要求。認證機構應審查受審核方提交的糾正和糾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5.3.7産品安全性驗證
爲驗證危害分(fēn)析的輸入持續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計劃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實施且有效,特别是産品實物(wù)的安全狀況等情況,适用時,在現場審核或相關過程中(zhōng)需要采取對申請認證産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方法驗證産品的安全性。
認證機構可根據有關指南(nán)、标準、規範或相關要求策劃抽樣檢驗活動。抽樣檢驗可采用以下(xià)三種方式:
(1)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檢測機構完成;或
(2)由現場審核人員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或
(3)由現場審核人員确認由其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方式完成。
當采用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檢驗時,認證機構應提出對所用檢驗設施的控制要求;當采用确認由其他檢驗機構出具檢驗結果的方式完成檢驗時,認證機構對此應提出以下(xià)相應的控制要求:
檢驗結果時效性的合理界定;
出具檢驗結果的檢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檢驗結果中(zhōng)的檢驗項目不全時的處理方式。
5.3.8審核時間
認證機構應根據食品鏈中(zhōng)的行業類别、産品生(shēng)産加工(gōng)過程複雜程度、申請人的規模、認證要求和其所承擔的風險等,在滿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對最少審核時間要求的基礎上,策劃審核時間,以确保審核的充分(fēn)性和有效性。
5.4認證決定
5.4.1綜合評價
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過程中(zhōng)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對審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特别是對産品的實際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必要時,認證機構應對申請人滿足所有認證依據的情況進行風險評估,以做出申請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能否獲得認證的決定。
認證機構在做出認證決定時,應獲得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有關初次認證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關閉。
5.4.2 認證決定
對于符合認證要求的申請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
對于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申請人,認證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5.4.3 對認證決定的申訴
申請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gōng)作日内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一(yī)個月内進行處理,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zhī)申請人。
申請人如認爲認證機構行爲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認證監管部門投訴。
5.5跟蹤監督
5.5.1監督頻次和覆蓋産品
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體系覆蓋的産品或提供服務的特點以及所承擔的風險,合理确定跟蹤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當獲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發生(shēng)重大(dà)變更,或發生(shēng)重大(dà)食品安全事故時,認證機構應增加跟蹤監督的頻次。
跟蹤監督審核的最長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季節性産品應在生(shēng)産季節進行監督。每次跟蹤監督審核應盡可能覆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範圍内的所有産品。由于産品生(shēng)産的季節性原因,在每次跟蹤監督審核時難以覆蓋所有産品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内的跟蹤監督審核必須覆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範圍内的所有産品。
5.5.2 跟蹤監督審核應滿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對監督活動的要求。
5.5.3必要時,跟蹤監督審核應對産品的安全性進行驗證。
5.5.4跟蹤監督結果評價
對于跟蹤監督審核合格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作出保持其認證資格的決定;否則,應暫停、撤銷其認證資格。
5.5.5信息通報制度
爲确保獲證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有效,認證機構應通過與認證申請人簽訂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約定,要求獲證組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xià)信息:
(1)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态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組織和管理層(如關鍵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變更的信息;
(3)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過程重大(dà)變更的信息;
(5)有關産品、工(gōng)藝、環境變化的信息;
(6)有關周圍發生(shēng)的重大(dà)動、植物(wù)疫情的信息;
(7)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費者投訴等情況;
(8)有關在官方檢查或政府組織的市場抽查中(zhōng),被發現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5.5.6信息分(fēn)析
認證機構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fēn)析,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包括增加跟蹤監督頻次在内的措施和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的措施。
5.6 再認證
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獲證組織可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程序一(yī)緻,但可不進行第一(yī)階段審核。當體系或運作環境(如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标準等)有重大(dà)變更,并經評價需要時,再認證需實施第一(yī)階段審核。
認證機構應根據再認證審核的結果,以及認證周期内的體系評價結果和獲證組織相關方的投訴,做出再認證決定。
5.7 認證範圍的變更
(1)獲證組織拟變更業務範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認證機構根據獲證組織的申請,策劃并實施适宜的審核活動,并按照5.4條的要求做出認證決定。這些審核活動可單獨進行,也可與獲證組織的監督或再認證審核一(yī)起進行。
(3)對于申請擴大(dà)獲證業務範圍的,适用時,應在審核中(zhōng)驗證其産品的安全性。
6. 認證證書
6.1 認證證書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爲3年。認證證書式樣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證證書應涵蓋以下(xià)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證書編号
(2)企業名稱、地址
(3)認證覆蓋範圍(含産品生(shēng)産場所、生(shēng)産車間、具體産品和/或服務種類等信息)
(4)認證依據
(5)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6)認證機構名稱、地址
6.2 認證證書的管理
6.2.1暫停
獲證組織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暫停期限爲三至六個月。
(1)獲證組織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
(2)獲證組織發生(shēng)食品安全衛生(shēng)事故、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等情況,尚不需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3)獲證組織的體系或體系覆蓋的産品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
(4)獲證組織未能按規定間隔期實施監督的;
(5)獲證組織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6)獲證組織與認證機構雙方同意暫停認證資格的。
6.2.2 撤銷
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其認證證書。
(1)獲證組織體系或體系覆蓋的産品不符合認證依據或相關産品标準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2)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組織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3)獲證組織出現食品安全衛生(shēng)事故、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等情況,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4)獲證組織不再生(shēng)産體系覆蓋内産品的;
(5)獲證組織對相關方重大(dà)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6)獲證組織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7)獲證組織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
(8)獲證組織申請撤銷認證證書的;
(9)獲證組織不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或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7.信息報告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将下(xià)列信息通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
(1)當受審核方爲出口企業時,認證機構應當對受審核方進行認證現場審核5個工(gōng)作日前,向受審核方所在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通報審核計劃,其他的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
(2)認證機構應當在10個工(gōng)作日内将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名單和原因,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3)認證機構在獲知(zhī)獲證組織發生(shēng)食品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将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gōng)商(shāng)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4)認證機構應當通過國家認監委指定的信息系統,按要求報送認證信息。報送内容包括:獲證組織、證書覆蓋範圍、審核報告、證書發放(fàng)、暫停和撤銷等方面的信息;
(5)認證機構應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gōng)作報告報送國家認監委,報告内容包括:頒證數量、獲證食品生(shēng)産企業質量分(fēn)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fēn)析等。
8. 認證收費
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體系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标準收取。
附件: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專項技術規範目錄
1.GB/T27301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肉及肉制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2.GB/T27302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速凍方便食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3.GB/T2730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罐頭食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4.GB/T2730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水産品加工(gōng)企業要求
5.GB/T27305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果汁和蔬菜汁類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6.GB/T27306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餐飲業要求
7.GB/T27307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速凍果蔬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8.CNCA/CTS 00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谷物(wù)磨制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9.CNCA/CTS 0007-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飼料加工(gōng)企業要求
10.CNCA/CTS 0008-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用植物(wù)油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1.CNCA/CTS 0009-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制糖企業要求
12.CNCA/CTS 0010-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澱粉及澱粉制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3.CNCA/CTS 0011-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豆制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4.CNCA/CTS 0012-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蛋制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5.CNCA/CTS 0013-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烘焙食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6.CNCA/CTS 0014-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糖果、巧克力及蜜餞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7.CNCA/CTS 0016-2008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調味品、發酵制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8.CNCA/CTS 0017-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味精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19.CNCA/CTS 0018-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營養保健品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20.CNCA/CTS 0019-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冷凍飲品及食用冰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21.CNCA/CTS 0020-2008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及飼料添加劑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22.CNCA/CTS 0021-2008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用酒精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23.CNCA/CTS 0026-2008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飲料生(shēng)産企業要求
24.CNCA/CTS 0027-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茶葉加工(gōng)企業要求
發布部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26日 實施日期:2010年03月01日 (中(zhōng)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