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範圍
    1.1 爲推進全國"三綠工(gōng)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gōng)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絡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xià)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xià)簡稱認證機構)實施綠色市場認證委托的受理、審核和評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适用的認證對象包括: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肉禽蛋批發市場、水産品批發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調味品批發市場等專營批發市場和農副産品綜合批發市場;食品生(shēng)鮮超市等專營農副産品的零售市場,以及大(dà)型綜合超市大(dà)賣場、倉儲式商(shāng)場、便利店(diàn)等兼營農副産品的零售場所。
    2. 認證準則
    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
    GB/T19220 農副産品綠色批發市場
    GB/T19221 農副産品綠色零售市場
   《農副産品綠色批發市場》标準審核細則
   《農副産品綠色零售市場》标準審核細則
    3. 認證機構
    3.1認證機構設立條件
    3.1.1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符合《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
    3.1.2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熟悉農副産品流通行業組織的管理結構、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商(shāng)品準入過程和信用管理等狀況,熟悉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管理,熟悉該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及其他要求。
    3.2.1 設立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3.2.2 國家認監委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與商(shāng)務部共同進行初審。
   3.2.3初審合格者,由國家認監委批準設立。
   3.3認證機構應按《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和本規則要求從事綠色市場的認證活動。
   3.4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4. 認證人員
    4.1 認證機構中(zhōng)從事與綠色市場認證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教育、工(gōng)作經曆,具備農副産品批發或零售市場相關工(gōng)作的經驗或接受相關内容的培訓,并具有與市場所經銷産品的生(shēng)産、儲存、運輸和銷售相應的質量、衛生(shēng)、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業知(zhī)識。
    4.2綠色市場認證的人員培訓由國家認監委、商(shāng)務部組織。認證審核人員應通過審核能力培訓,并獲得審核員證書。培訓内容應包括标準知(zhī)識、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環境管理、流通知(zhī)識、市場管理以及現場審核技巧。
    4.3 綠色市場認證培訓教材由國家認監委、商(shāng)務部組織編寫。
   5. 認證程序
    5.1 認證受理
    5.1.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托人(以下(xià)簡稱委托人)明确其認證要求和相關信息:
    a)認證工(gōng)作程序;
    b)認證業務範圍;
    c)認證收費标準;
    d)認證準則;
    e)認證受理的條件。
    5.1.2 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如下(xià)資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件設施、資産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b)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衛生(shēng)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複印件;
    c)委托人的市場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文件;
    d)經營場所平面布置結構圖;
    e)地方商(shāng)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f)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标準和技術規範的聲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認證機構應根據有關程序及時進行合同評審,并确保認證所依據的标準和認證範圍在已認可的業務範圍内。
    5.2.文件審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綠色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标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委托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
    5.3預訪問(适宜時)
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認證的市場所交易的商(shāng)品質量、市場硬件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資質、管理體系及标準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初訪,以确定是否可以進行現場審核。
    5.4 現場審核
    5.4.1 審核時間(審核人日數)
    認證機構應參考委托人的經營規模(分(fēn)市場的個數、經營産品的品種等)、營業面積和員工(gōng)人數确定。
    5.4.2 審核要求
    認證機構依據綠色市場認證準則的要求,對委托人實施審核。
    5.4.3 審核結果
   5.4.3.1 項目審核結果
   現場審核項目結果分(fēn)爲符合、一(yī)般不符合和嚴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項目應注明"不适用"。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基本相符時,該項目判爲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對系統不會産生(shēng)重要影響時,該項目判爲一(yī)般不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且造成系統性失效或可造成嚴重後果時,該項目判爲嚴重不符合。
   5.4.3.2 現場審核結論
   現場審核結論分(fēn)爲合格、不合格和推遲判定。
   當所有項目審核結果均爲符合時,現場審核結論爲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有嚴重不符合項時,現場審核結論爲不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存在一(yī)般不符合項,需要在規定時間内進行整改時,現場審核結論爲推遲判定。
   獲得推遲判定結論的委托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内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并經認證機構驗證其有效性。對于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爲"合格";在規定時間内采取糾正措施不能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爲"不合格"。
   5.5 抽樣檢驗
   5.5.1 對委托人所經銷的産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審核的一(yī)部分(fēn)。
   5.5.2 認證機構應依據其對委托人信譽的信任程度,策劃對委托人經銷的産品的抽樣檢驗,并形成方案。産品抽樣檢驗的方案應包括抽取的産品種類、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樣本量與判定準則、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設備和檢驗周期等内容。
   5.5.3 認證機構應依據有關标準從進入市場銷售的農副産品中(zhōng)随機抽取檢驗的樣本。
   5.5.4認證機構應針對不同的産品及其特性,以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确定産品的全部或部分(fēn)檢驗項目。
   5.5.5 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樣本完成确定項目的檢驗。
   5.6 認證決定
   5.6.1 認證機構應對審核結果與抽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
   對于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并準予委托人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标牌(志(zhì))。
   對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zhī)其不能頒證的原因。
   5.6.2 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gōng)作日内将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監委和商(shāng)務部備案。
   5.6.3 國家認監委與商(shāng)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5.6.4 委托人對認證決定如有異議,可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一(yī)個月内必須做出處理,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zhī)委托人。
   5.6.5 如果委托人對認證機構做出的處理仍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和商(shāng)務部投訴。國家認監委和商(shāng)務部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一(yī)個月内做出處理,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zhī)委托人。
   5.6.6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商(shāng)務部進行調查,情況屬實者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獲證後的監督
   5.7.1 監督内容
   監督内容至少包括:
   a)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b)顧客的投訴;
   c)認證證書和标志(zhì)的使用情況;
   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shēng)重大(dà)質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項的關閉情況;
   f)内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5.7.2監督頻次
   爲确保獲證方的管理體系與相應标準的持續符合性,在證書有效期内,認證機構每年應實施不少于一(yī)次的監督審核。
   發生(shēng)下(xià)述情況時,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方受到消費者投訴;
   b)獲證方發生(shēng)重大(dà)變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商(shāng)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相關影響企業符合性的管理體系更改等);
   c)認證準則變化;
   d)認證機構管理制度變更等其它情況。
   5.7.3 獲證後的抽樣檢驗
   認證機構可在必要時對獲證方的産品實施抽樣檢驗,作爲監督審核的一(yī)部分(fēn)。
   5.7.4 結果評價
對于監督審核合格的獲證方,認證機構将保持其認證資格和允許其繼續使用認證标牌(志(zhì));否則,應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标牌(志(zhì)),并對外(wài)公告。
   5.8 複評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認證機構應進行複評,以确定獲證方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并延長其認證資格。複評的程序應與初評程序一(yī)緻。
    6. 認證證書和認證标牌(志(zhì))
    6.1 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爲3年。
    6.2 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認證标牌(志(zhì))(以下(xià)簡稱認證标牌(志(zhì)))的使用應符合《綠色市場認證辦法》的規定。
    6.3認證标牌(志(zhì))的基本圖案
    6.3.1綠色市場認證标牌基本圖案
    
    6.3.2綠色市場認證标志(zhì)基本圖案
    
    6.4認證标牌(志(zhì))的制作
    認證标牌(志(zhì))分(fēn)爲标準規格标牌和非标準規格标志(zhì)。
    标準規格标牌爲60cm × 37cm銅牌,顔色爲金色底版,綠色圖案,由國家認監委和商(shāng)務部統一(yī)監制;
    承擔統一(yī)制作标準規格标牌的企業必須對其制作技術和防僞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監委和商(shāng)務部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yī)制作的标準規格标牌和制作工(gōng)具。
    非标準規格标志(zhì)可由獲證方自行制作,其規格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等比例放(fàng)大(dà)或者縮小(xiǎo),但不得變形、變色。
    6.5 認證證書和标牌(志(zhì))的注銷、暫停和撤消
    認證證書和标牌(志(zhì))的注銷、暫停和撤消按《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認證變更
    7.1變更内容
    獲證方應将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經營場所、經營産品種類或産品、場地環境、設施和設備、商(shāng)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其他影響企業管理體系符合性的變更情況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7.2變更審核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方的變更情況進行審核,以确定其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
    7.3認證機構應對變更的主營産品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
    8. 認證收費
    綠色市場認證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質量體系認證收費标準〉的通知(zhī)》(計價格[1999]212号)收取認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