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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國家認監委《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分(fēn)享
來源:湘質   日期:2020/11/09
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
該《辦法》于2012年5月11日由鐵道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鐵科技〔2012〕95号印發。
《辦法》分(fēn)總則、 機構資質與管理、認證實施、認證證書與标志(zhì)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章38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鐵道部2003年發布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鐵科技〔2003〕104号)予以廢止。
鐵道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
  鐵科技〔2012〕95号
  部内各單位、部屬各單位、各鐵路公司(籌備組)、各合資鐵路公司,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印發《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2003年發布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鐵科技〔2003〕104号)同時廢止。
                  鐵道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yī)二年五月十一(yī)日 
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加強鐵路産品認證工(gōng)作管理,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zhōng)所稱的鐵路産品是指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産品。
第三條 國家對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鐵路産品實行産品認證管理,由具備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對相關鐵路産品是否符合标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實施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xià)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鐵路産品認證工(gōng)作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gōng)作。
鐵道部負責鐵路産品認證采信工(gōng)作和認證産品在鐵路使用領域的監督管理工(gōng)作。
第五條 國家對鐵路産品認證采取強制性産品認證與自願性産品認證相結合的方式。
實行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強制性産品認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實行自願性産品認證管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實行自願性産品認證管理的鐵路産品認證采信目錄(以下(xià)簡稱采信目錄),由鐵道部制定、調整并公布。
納入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和列入采信目錄的鐵路産品,依法取得認證後,方可在鐵路領域使用。  
第六條 從事鐵路産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zhōng)所知(zhī)悉的商(shāng)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機構資質與管理
第七條 從事鐵路産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xià)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具備從事鐵路産品認證活動的相關技術能力要求,并符合産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規定。
從事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還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指定。
從事列入采信目錄内産品認證的,還應當經鐵道部确認。
第八條 從事鐵路産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具備鐵路産品認證檢測相關技術能力,并符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從事強制性産品認證檢測活動的,還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指定。
第九條 從事鐵路産品認證檢查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後,方可從事認證現場檢查工(gōng)作,并應當熟悉相關認證産品的生(shēng)産過程、技術标準和認證方案。
第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公開鐵路産品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收費标準、獲證産品及其生(shēng)産企業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一(yī)條 鐵路産品強制性認證活動依照《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認證規則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從事列入采信目錄内産品認證的相關認證機構,應當制定統一(yī)的鐵路産品認證規則,組織專家評審後發布實施,并報國家認監委和鐵道部備案。
認證模式采用初始工(gōng)廠檢查+産品抽樣檢測+獲證後監督,特殊性質的産品可以根據鐵道部的具體要求采用與其相适應的認證模式。
第十三條 申請列入采信目錄内鐵路産品認證的生(shēng)産者(以下(xià)簡稱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書及所需資料,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組織審查組對認證委托人的質量體系和産品生(shēng)産過程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組成員的專業能力應當覆蓋申請認證的産品,并至少有一(yī)名專職檢查人員。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申請認證的産品進行随機抽樣和封樣,并由認證委托人将封存的産品樣品寄(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需要現場檢測的,由檢測機構組織檢測人員實施現場檢測。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應當确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确,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産品進行有效的跟蹤。
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内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完成現場審查和産品檢測後,應當組織專家對認證評價資料進行評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向認證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zhī)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每年至少對獲證産品及其生(shēng)産企業進行一(yī)次監督,并根據産品特性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控制并驗證獲證産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作出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決定之日起3個工(gōng)作日内,将相關處理信息報送鐵道部。
 
 
第四章 認證證書與标志(zhì)管理
第二十條 鐵路産品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标志(zhì)管理依照《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yī)條 自願性産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xià)基本内容:
  (一(yī))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産品生(shēng)産者(制造商(shāng))以及生(shēng)産場所名稱、地址;
  (三)産品名稱和産品系列、規格/型号;
  (四)認證依據;
  (五)認證模式;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發證機構;
  (八)證書編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條 自願性産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爲4年。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産品及其生(shēng)産企業的跟蹤檢查情況,在認證證書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态及查詢網址和電話。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标志(zhì),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報國家認監委和鐵道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獲證産品生(shēng)産企業,應當在獲證産品本體上标識認證标志(zhì)。
獲證産品生(shēng)産企業的分(fēn)廠、聯營廠和附屬廠等,未在認證證書标明的生(shēng)産場所範圍内的,其生(shēng)産的産品不得使用獲證産品的認證證書以及認證标志(zhì)。
第二十六條 獲證産品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獲證産品生(shēng)産企業應當自認證機構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标志(zhì),不得就其産品做出誤導性聲明;鐵路産品使用單位不得繼續采購該産品。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标志(zh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對開展鐵路産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的,依法查處,并通報鐵道部;根據監管工(gōng)作需要,與鐵道部聯合開展認證産品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鐵道部依法對獲證産品在使用領域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認證結果不予采信,并定期通報所采信的鐵路産品及認證機構相關信息。
鐵道部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鐵路各有關單位在運輸設備檢查中(zhōng),應當加強認證産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加強認證相關人員和檢測機構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繼續教育,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yī)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認證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規範開展産品認證業務,以及未對其認證的産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産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标志(zhì)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shēng)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鐵路産品生(shēng)産者應當對其生(shēng)産的鐵路産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獲證産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被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其認證産品屬于缺陷産品的,鐵路産品生(shēng)産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召回。
第三十三條 認證委托人對鐵路産品認證機構的認證工(gōng)作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鐵路産品認證活動中(zhōng)的違法違規行爲,有權向國家認監委舉報,國家認監委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爲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僞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标志(zhì)以及鐵路産品認證活動中(zhōng)的其他違法行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鐵路産品認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2003年發布的《鐵路産品認證管理辦法》(鐵科技〔2003〕104号)同時廢止
【本文标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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